原始诗歌的作者
在起源时,诗歌是群众的艺术,鸟类以群栖者为最善歌唱,原始人类也在图腾部落的意识发达之后,才在节日聚会在一块唱歌、奏乐、跳舞,或以媚神,或以引诱异性,或仅以取乐。现代人一提到诗,就联想到诗人,就问诗是谁做的。在近代社会中,诗已变成个人的艺术,诗人已几乎自成一种特殊的职业阶级。每个诗人都有他的特殊的个性,不容与他人相混。我们如果要了解原始诗歌,必须先把这种成见抛开才行。原始诗歌都不标明作者的姓名,甚至于不流露作者的个性。北欧的《伯阿乌尔》(Beowulf)、法国的《罗兰之歌》(Chanson de Roland)、德国的《尼伯龙根之歌》(Nibelungenlied)究竟是谁做的呢?谁也不知道。希腊史诗从前人归原于荷马。近代学者对于荷马有无其人尚存疑问,至于希腊史诗则公认为许多民歌的集合体。原始诗歌所表现的大半是某部落或某阶级的共同的情感或信仰,所以每个歌唱者都不觉得他所歌唱的诗是属于某个人的。如果一首诗歌引不起共同的情趣,违背了共同的信仰,它就不能传播出去,立刻就会消灭的。
话虽如此说,我们近代人总得要追问:既有诗就必有诗人,原始诗歌的作者究竟是谁呢?近代民俗学者对于这个问题有两说:一说以为民歌是群众的自然流露,通常叫做“群众合作说”(the communal theory);一说以为民歌是个人的艺术意识的表现,通常叫做“个人创作说”(the individualistic theory)。
持“群众合作说”者以德国格林兄弟(J. and W. Grimm)为最力,美国查尔德(Child)和加默里(Cummere)把它加以发挥修正。依这派的意见,凡群众都有一种“集团的心”,如德国心理学家冯特(Wundt)所主张的。这种“集团的心”常能自由流露于节奏。例如在原始舞蹈中,大家进退俯仰、轻重疾徐,自然应节合拍,绝非先由某个人将舞蹈的节奏姿态在心里起一个草稿,然后传授于同群的舞者,好像先经过一番导演和预习,然后才正式表演。节奏既可自然地表现于舞蹈,也就可以自由地表现于歌唱,因为歌唱原来与舞蹈不分。
群众合作诗歌的程序有种种可能。有时甲唱乙和,有时甲问乙答,有时甲起乙续,有时甲做乙改,如此继续前进,结果就是一首歌了。这种程序最大的特色是临时口占(improvisation),无须预作预演。
“群众合作说”在十九世纪曾盛行一时,现代学者则多倾向“个人创作说”。最显著的代表有语言学者勒南(Renan)、社会学者塔尔德(Tarde)、诗歌学者考茨涌斯基(Kawczynski)和路易丝·庞德(Louise Pound)诸人。这班人根本否认民歌起于群舞,否认“集团的心”存在,否认诗歌为自然流露的艺术。原始人类和现代婴儿都不必在群舞中才歌唱,独歌也是很原始的。“群众合作说”假定一团混杂的老少男女,在集会时猛然不谋而合地踏同样舞步,作同样思想,编同样故事,唱同样歌调,于理实为不可思议。“筑室道旁,三年不成”,何况做诗呢?据人类学、社会学和语言学的实证,一切社会的制度习俗,如语言、宗教、诗歌、舞蹈之类,都先由一人创作,而后辗转传授于同群。人类最善模仿,一人有所发明,众人爱好,互相传习,于是遂成为社会公有物。凡是我们以为由群众合作成的东西其实都是学来的,模仿来的。尤其是艺术。它的有纪律的形式不能不经过思索剪裁,决不仅是“乌合之众”的自然流露。
“群众合作说”与“个人创作说”虽相反,却未尝不可折衷调和。民歌必有作者,作者必为个人,这是名理与事实所不可逃的结论。但是在原始社会之中,一首歌经个人做成之后,便传给社会,社会加以不断地修改、润色、增删,到后来便逐渐失去原有面目。我们可以说,民歌的作者首先是个人,其次是群众,个人草创,群众完成。民歌都“活在口头上”,常在流动之中。它的活着的日子就是它的被创造的日子;它的死亡的日子才是它的完成的日子。所以群众的完成工作比个人草创工作还更重要。民歌究竟是属于民间的,所以我们把它认为群众的艺术,并不错误。
这种折衷说以美国基特里奇(Kittredge)教授在查尔德的《英苏民歌集绪论》中所解释的最透辟,现移译其要语如下:
一段民歌很少有,或绝对没有可确定的年月日。它的确定的创作年月日并不像一首赋体诗或十四行诗的那么重要。一首艺术的诗在创作时即已经作者予以最后的形式。这形式是固定的,有权威的,没有人有权去更改它。更改便是一种犯罪行为,一种损害;批评家的责任就在把原文校勘精确,使我们见到它的本来面目。所以一首赋体诗或十四行诗的创作只是一回就了事的创造活动。这种创造一旦完成,账就算结清了。诗就算是成了形,不复再有发展了。民歌则不然。单是创作(无论是口占或笔写)并未了事,不过是一种开始。作品出于作者之手之后,立即交给群众去用口头传播,不能再受作者的支配了。如果群众接受它,它就不复是作者的私物,就变成民众的公物。这么一来,一种新进程,即口头传诵,就起始了,其重要并不减于原来作者的创造活动。歌既由歌者甲传到歌者乙,辗转传下去,就辗转改变下去。旧章句丢掉,新章句加入,韵也改了,人物姓名也更换了,旁的歌谣零篇断简也混入了,收场的悲喜也许完全倒过来了,如果传诵到二三百年——这是常事——全篇语言结构也许因为它本来所用的语言本身发展而改变。这么一来,如果原来作者听到旁人歌唱他的作品,也一定觉得全不是那么一回事了。这些传诵所起的变化,总而言之,简直就是第二重创作。它的性质很复杂,许多人在许久时期和广大地域中,都或有意或无意地参加第二重创作。它对于歌的完成,重要并不亚于原来个人作者的第一重创作。
把民歌的完成认为两重创作的结果,第一重创作是个人的,第二重创作是群众的,这个见解比较合理。查尔德搜集的英苏民歌之中,每首歌常有几十种异文,就是各时代、各区域在流传时修改的结果。
在中国歌谣里,我们也可见出同样的演进阶段。最好的例是周作人在《儿歌之研究》里所引的越中儿戏歌:
铁脚斑斑,斑过南山。南山里曲,里曲弯弯。新官上任,旧官请出。
这首歌现在仍流行于绍兴。据《古今风谣》,元朝至正年代燕京即有此谣:
脚驴斑斑,脚踏南山。南山北斗,养活家狗。家狗磨面,三十弓箭。
明朝此谣还流行,不过字略变,据《明诗综》所载:
狸狸斑斑,跳遍南山。南山北斗,猎回界口。界口北面,三十弓箭。
朱竹垞《静志居诗话》谈到此谣说:“此予童稚日偕闾巷小儿联背踏足而歌,不详何义,亦未有验。”朱竹垞是清初秀水人,可见此谣在清初已盛行南方。
朱自清在《中国歌谣》(清华大学讲义)里另引一首,也是现在流行的,不过与周作人所引的不同:
踢踢脚背,跳过南山。南山扳倒,水龙甩甩。新官上任,旧官请出。木椟汤罐,弗知烂脱落里一只小拇指头。
我自己在四川北部也听到一首:
脚儿斑斑,斑上梁山。梁山大斗,一石二斗。每人屈脚,一只大脚。
这首儿歌从元朝(它的起源也许还要早些,这只就见诸记载的说)传到现在,从燕京南传到浙江,西传到四川(也许传到其他区域还有),中间所经过的变化当不仅如上所引。不过就已引诸例看,“第二重创作”的痕迹也很显然。
另外一个好例是董作宾所研究的《看见她》(详见北京大学《歌谣周刊》第六十二号至六十四号)。北京大学歌谣研究会所搜到的这首歌谣的异文有四十五种之多。它的流行区域至少有十二省之广。据董氏推测,它大概起源于陕西。在陕西三原流行的是:
你骑驴儿我骑马,看谁先到丈人家。丈人丈母没在家,吃一袋烟儿就走价。大嫂子留,二嫂子拉,拉拉扯扯到她家,隔着竹帘望见她:白白儿手长指甲,樱桃小口糯米牙。回去说与我妈妈,卖田卖地要娶她。
长江流域的《看见她》可以流行于南京的一首为例:
东边来了一个小学生,辫子拖到脚后跟,骑花马,坐花轿,走到丈人家。丈人丈母不在家,帘背后看见她:金簪子,玉耳挖,雪白脸,淀粉擦,雪白手,银指甲;梳了个元宝头,戴了一头好翠花;大红棉袄绣兰花,天青背心蝴蝶花。我回家,告诉妈:卖田卖地来娶她;洋钻手圈就是她!
此外四十余首各不同样。就“母题”说,情节大半一致;就词句说,长短繁简不一律。我们决难相信这四十几首歌谣是南北十余省民众自然流露而暗合的。在起源时它必有一个作者,后经口头传诵,经过许多次“第二重创作”,才产生许多变形。变迁的主因不外两种:①各地风俗习惯的差别;②各地方言的差别。
这一两个实例是从许多实例中选择出来的。它们可以证明歌谣在活着时都在流动生展。对于它的生命的维持,它所流行的区域中民众都有力量,所以我们说它是属于民众的,虽然“第一重创作”也许属于某一个人。
个人意识愈发达,社会愈分化,民众艺术也就愈趋衰落,民歌在野蛮社会中最发达,中国边疆诸民族以及澳非二洲土著都是明证。在开化社会中,歌谣的传播推广者大半是无知识的婴儿、村妇、农夫、樵子之流。人到成年后便逐渐忘去儿时的歌,种族到开化后也逐渐忘去原始时代的歌。所以有人说,文化是民歌的仇敌。近代学者怕歌谣散亡了,费尽心力把它们搜集写定,印行。这种工作对于研究歌谣者固有极大贡献,对于歌谣本身的发展却不尽是有利的。歌谣都“活在口头上”,它的生命就在流动生展之中。给它一个写定的形式,就是替它钉棺材盖。每个人都可以更改流行的歌谣,但是没有人有权更改“国风”或汉魏《乐府》。写定的形式就是一种不可侵犯的权威。
朱光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