赦放债负作品原文
赦放债负
南宋·洪迈
淳熙十六年二月《登极赦》:“凡民间所欠债负,不以久近多少,一切除放。”遂有方出钱旬日,未得一息,而并本尽失之者,人不以为便。何澹为谏议大夫,尝论其事,遂令只偿本钱,小人无义,几至喧噪。绍熙五年七月覃赦,乃只为蠲三年以前者。按晋高祖天福六年八月,赦云:“私下债负取利及一倍者并放。”此最为得。又云:“天福五年终以前,残税并放。”而今时所放官物,常是以前二年为断,则民已输纳,无及于惠矣。惟民间房赁欠负,则从一年以前皆免。比之区区五代,翻有所不若也。
赦放债负作品注释
除放:免除。
人不以为便:人们不认为这是可行的事情。
蠲:赦免。
得:适当,得益。
断:限期。
赦放债负作品译文
宋孝宗淳熙十六年二月《登极赦》说:“凡是民间所欠国债,不因年代远近、数量多少,一切加以免除。”于是有刚借出去的钱还不到十天,没得到一点利息,而连本钱都没有了,人们不认为是方便。何澹任谏议大夫,曾经议论过这件事,于是又下令只偿还本钱,一些小人贪利无义,几乎达到喧闹的地步。光宗绍熙五年七月,皇上对百姓进行赦免,但只是赦免三年以前所欠的债。按:晋高祖天福六年八月,赦令说:“私人欠债以及已经收取利息一倍的都加以免除。”此赦令颇为得体。又说:“天福五年十二月以前,过去残留的赋税一并免除。”而今天所放官物,常常是以前两年为限,而百姓已经交纳给官府,百姓没有得到实惠。仅民间租赁房子所欠下的债,从一年以前都加以赦免。今天和不足道的五代相比,反而有所不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