赦恩为害作品原文
赦恩为害
南宋·洪迈
赦过宥罪,自古不废,然行之太频,则惠奸长恶,引小人于大谴之域,其为害固不胜言矣。唐庄宗同光二年大赦,前云:“罪无轻重,常赦所不原者,咸赦除之。”而又曰:“十恶,五逆,屠牛,铸钱、故杀人,合造毒药,持杖行劫、官典犯赃,不在此限。”此制正得其中。当乱离之朝,乃能如是,亦可取也,而今时或不然。
赦恩为害作品注释
赦过宥罪:赦免过错,宽宥罪行。宥,宽宥,原谅。
不原:不加以追究。
十恶:法律规定的不可赦免的十种重大罪名。包括谋反、谋大逆、谋叛、恶逆、不道、大不敬、不孝、不睦、不义、内乱。
五逆:泛指各种逆伦之罪。
官典犯赃:官吏贪赃枉法。
中:宗旨。
乃能如是:尚且能做到这样。
赦恩为害作品译文
赦免过错,宽宥罪行,自古以来没有废除过,但实行得太频繁,就会仁慈奸人、助长邪恶,引导小人陷入犯罪之地,这种危害固然不能一个一个地说出来。唐庄宗同光二年大赦,前面说:“罪过不论轻重,常赦允许不加追究的,都赦免它。”而又说:“谋反、谋叛、谋大逆、不道、大不敬、不孝、不义等十恶五逆、屠杀耕牛、私自铸钱、故意杀人、合造毒药、持杖抢劫、官吏贪赃犯法,不在大赦之内。”这一诏书正适合大赦的宗旨。唐庄宗在紊乱离散的朝代,尚且能如此,也有可取之处,而现在有时就不是这样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