柳宗元《驳复仇议》原文翻译赏析
驳复仇议
臣伏见天后时(1) ,有同州下邦人徐元庆者,父爽,为县尉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,且请编之于令(2) ,永为国典。臣窃独过之(3) 。
臣闻礼之大本(4) ,以防乱也,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;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,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治者杀无赦(5) 。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诛其可旌(6) ,兹谓滥(7) ,黩刑甚矣;旌其可诛,兹谓僭,坏礼甚矣。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以向(8) ,违害者不知所以立,以是为典可乎?
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(9) 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向使刺谳其诚伪(10) 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(11) 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(12) 。何者?若元庆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(13) 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(14) 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(15) ,而又何旌焉?
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礼之所谓仇者,盖以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,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,不义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,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《周礼》:“调人掌司万人之仇(16) ”,“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,仇之则死。”“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(17) ,复仇不除害。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
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(18) ,义也。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理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!
请下臣议(19) ,附于令(20) 。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谨议。
柳宗元
【注释】
(1)伏见:看到。伏,和下文“窃”一样,是旧时下对上用来表示敬意的。天后:指武则天。
(2)编之于令:把处置这案件的办法编为法令。
(3)窃独过之:个人意见认为陈子昂的建议是错误的。
(4)大本:根本作用。
(5)凡为治者杀无赦:凡是治理人民的官吏,无故杀人也不可赦免。
(6)诛其可旌:杀死那可以表扬的。
(7)兹谓滥:这叫做滥杀。
(8)趋义者:寻求正义的人。
(9)穷理:据理。
(10)刺谳(yàn):审讯议罪。
(11)原:推究。端:原因。
(12)判然离矣:明显地区别开了。
(13)枕戈:连睡觉时也头枕着兵器。
(14)介然:坚贞。自克:下定决心。
(15)正邦典:正国法。
(16)调人:周朝官名。
(17)推刃:往来相杀。
(18)爱死:怕死。爱:吝惜。
(19)请下臣议:请求发下我这篇驳议。
(20)附于令:附在法令之后。
【译文】
臣敬闻在武后时,同州下邦有一个叫徐元庆的人,其父爽被县尉赵师韫所杀害。后来徐元庆为报父仇,亲手杀死了仇人赵师韫,到官府自首认罪。当时的谏官右拾遗陈子昂向武后建议,一面将徐元庆定罪斩首,一面旌表其门里以表彰孝道。并且请求将此事“编入法令之中,永远为国家的典章”。臣私下认为陈子昂的主意是错误的。
臣听说礼的宗旨大意,本是为了防止为祸作乱的。如果说,不能叫杀人者呈现其残虐,儿子不应报仇的,为报仇杀人就不能赦免。刑法的宗旨大意,也是为了防止祸乱的。如果说,不能叫杀人者呈现他的残虐,凡当政为官吏的人,不应当杀人,杀了人也不能赦免。礼和刑两者的根本原是相合的,其使用的方法是相异的。旌表和诛杀是不能并行的。如果诛杀可以旌表的人,就是滥杀,用刑过分了;如果旌表可以诛杀的人,就是差失,破坏礼法过分了。要是真的那样告示天下,传到了后代,趋于礼义的人不知道何去何从,违害的人不知道自己的作为如何。用这个作为典章,是可以吗?
大概圣人订立制度的时候,深入研究义理来定出赏罚,推断实际情况而做出公正褒贬,不过是为了统一罢了。假如要刺探它的真伪,考证它的曲直,推论它的开始,穷究其原因,那么用刑遵礼的区别,就是很明白的了。这是为什么呢?如果元庆的父亲不违犯法律而获罪,师韫却将他诛杀,那是为了私人的怨恨。师韫奋起了县官的气势,虐待无罪之人。州官不知道将他加罪,刑官也不知道去加问审讯。上下左右,蒙蔽不清。无辜黎民的叫喊呼号,没有人能够听见。而元庆因将不共戴天的父仇未报作为奇耻大辱,枕戈待旦以为符合礼,处心积虑,拿着刀去刺入仇人的胸腹,坚贞又能下定决心,就是死了也不感到遗憾,是遵守礼法而行孝义。执政的人应该感到惭愧,对他表示感谢还来不及,又为什么将他诛杀呢?
如果元庆的父亲犯法有罪,师韫将他定罪诛杀,是根据法律办事。这不是死在县官手中,而是死于法律。法律是可以仇视的么?仇视天子治国的法律,而杀死执行法律的官吏,这是大逆不道,犯上作乱。将这样的人捉拿诛杀,明正国家的典章制度,又有什么可以旌表的呢?
而且发议论说:“人必然有儿子,儿子必然有父母亲,相亲的互相报仇,这样的乱子怎么救助呢?”这是过分地迷惑在礼法上了!礼法上所谓的仇敌,大概他们的冤仇难解,沉痛难伸,呼号无应,求告无门。不说犯法抵罪,陷于诛杀死罪;反倒说“他杀了人,我去杀他”,不论是非曲直。这是以众欺寡、以强凌弱罢了,他的离经叛道,违背圣人的意愿,不是太过分了吗?
《周礼》设置了“‘调人’的官员,处理万民的冤仇之事。”“凡是杀人而合乎义理的,教他不要报仇,如果报仇,就犯了死罪。”“有反而杀人的,全国都把他看做仇敌。”又怎能容忍亲亲相仇呢?《春秋公羊传》说:“父亲没有犯死罪却被人杀死,儿子可以报仇;父亲犯有死罪被人杀死,儿子前去报仇,这是相杀之理,但是杀仇人不能又去杀他的儿子。”现在如依此来论断师韫、元庆的相杀,就合乎礼法了。且说那不忘报仇的,这是孝道;不惜一死,这是义啊。元庆如能不越过礼法,服从孝道死于礼义,他就是达理闻道的人。凡是达理闻道的人,怎能将王法视为仇敌呢?议论这事的人反而将元庆诛杀,这是滥用刑法太过分了。不能依此为典章,是很明白的了。
请颁布下臣这个议论并附于有关法令,以后如有断类似狱讼的,就不应该照以前的议理办事。臣恭敬地建议。
【评析】
本文是针对陈子昂的《复仇议状》而作的。徐元庆为父报仇,杀死仇人后自首。对此,陈子昂认为杀人犯法、应判死罪,而为父报仇又合乎礼义、又应予表彰。柳宗元认为这种观点赏罚不明,自相矛盾,指出徐元庆为父报仇合于礼义和法律。此文强调了封建礼义和法律的一致性,在吏治腐败的封建社会,也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。